光船租船合同中的交船条款

发布时间:2024-05-21 点击:59
光船租船合同规定,船东应在约定的地点和时间将适航船舶交给承租人的条款。适航指船舶的技术状况适于通常的海上航行,船舶应符合船旗国有关航行安全的规定,并具备各项有效合格的证书。光租租船中的适航不包括船员,因为船员是由租方雇用的。交船的地点应由双方商定,通常光船的交船地点在码头,新建船的交船地点在造船厂。交船的时间也由双方商定,并在合同中注明,交船的最后一天为解约日,如船东未能在解约el前交船,租船人有权解除合同。船东一般不得提前交船,除非承租人同意。为了使租方做好接船准备,船东应于交船前提前至少30天通知租船人,并随时通告租船人有关船舶的动态。如船东预计船舶不能在解约日交付,则应尽快通知租船人,并询问租船入是否取消合同,租船人应在约定的时间内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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