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单持有人对承运人的权利
1.对货物的控制权
货物在运输途中,提单持有人可以对在途中货物要求承运人变更卸货港、中止运输、返还货物等,提单持有人的此项权利在其取得提单时享有,在其转让提单时丧失。
2.承运人无单放货时的索赔权
因承运人无单放货造成了运输合同的另一方提单持有人提货不能,提单持有人即有权依提单要求承运人赔偿其货物损失。
3.货物毁损或灭失时的索赔权
因承运人不可免责的原因造成运输货物损失的,提单持有人作为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因该违约行为同时造成了提单持有人的财产损失,提单持有人有权要求承运人承担侵害其财产的侵权责任。提单持有人在行使该索赔权时有权在上述两者之间进行选择。
4.提取货物的权利
在卸货港提取货物是运输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权利,根据《海商法》第71条规定:“……提单中载明的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提单持有人作为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有提取货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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