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a区域浮标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于1999年重新修订了《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国家标准(gb4696—1999)。该标准适用于中国海区及其海港、通海河口的所有浮标和水中固定标志(不包括灯塔、扇形光灯标、导标、灯船和大型助航浮标)。
1.侧面标志
侧面标志结合“浮标习惯走向”使用,通常用于标示航道的左侧和右侧界限。确定浮标习惯走向的原则是:从海上驶近或进入港口、河口、港湾或其他水道的方向;在外海、海峡或岛屿之间的水道,原则上指围绕大片陆地顺时针航行的方向;在复杂的环境中,航道走向由航标管理机关规定,并在海图上用洋红色“一”标示。侧面标志包括左侧标、右侧标、推荐航道左侧标和推荐航道右侧标。
2.方位标志
方位标志结合航海罗经使用,设在以危险物或者危险区为中心的北、东、南、西四个象限,以所在象限分别命名为北方位标、东方位标、南方位标和西方位标,标示可航水域在该标名称的同名一侧。
3.孤立危险物标志
孤立危险物标志是设置或系泊在周围有可航水域、范围有限的孤立危险物之上的标志,标示危险物所在。
4.安全水域标志
安全水域标志设立在安全水域的中心,用于指明在该标的四周均有可航水域,亦可用作航道中线标志或航道中央标志。
5.专用标志
专用标志主要不是为助航目的,而是用来给航海者指出某一特殊水域或特征,例如锚地、禁航区、水下作业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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