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船权既不能过早行使,也不能过晚行使。过早行使,即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截止日期或合同约定的宽限期之前行使,不但撤船通知无效,而且出租人还可能被认定为是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行为,要向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撤船必须在承运人做出了迟延交付或不足额交付的事实之后的一段时间来决定是否行使。但是如果这段时间太长,超过合理期间,却又可能会构成权利的放弃,不再享有撤船权,此时行使,更是要承担毁约的责任。
船舶出租人决定撤船时,应当书面通知承租人,通知到达承租人后生效。撤船通知的内容必须明确而且是最终的撤船。[4]出租人不仅应将撤船通知发给承租人,还应该及时的通知船长,如果出租人向承租人递交了撤船通知,而忘记了给船长发送撤船通知,船长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却还继续接受承租人的指令,开往下一个港口,或者将货物装上船来,这样就会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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