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单作为收取和提取物的凭证,依据法律规定还具有转让或出质的记名物权证券的流动属性,它应当具各一定形式,其记载事项必须符合《合同法》及物权凭证的要求,使仓单关系人明确自己的权利并适当行使自己的权利。
根据《合同法》第385条对仓单的内容做出的具体规定,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仓单上所载明的名称或者姓名,应当是存货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名称或者由国家公安机关颁发的有效身份证件上的名称。
如果存货人是法人或经济组织,仓单上应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住所为记载的住所;如果存货人是个人,仓单应以其户籍所在她或者经常居住地为记载的依据。
(二)仓储的物品状况
仓储物是仓单的标的物,保管人在接受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时,应当认真验收,把上述内容详细明确地记载在仓单上,以确保持单人收取的仓储物与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具有同一性。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仓单上应明确表明仓储物的损耗标准,依主管部门的规定或者双方合理约定,明确必要的仓储自然减量标准和合理磅差。制定损耗标准后,保管人在归还仓储物时,对仓储物在损耗标准内的减量、质量变化等不予以赔偿。
(四)储存场所
仓单上应明确储存场所,一方面便于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能够及时、准确地在储存期限届满时提取仓储物;另一方面,当发生纠纷引起诉讼时,对于确定诉讼管辖等方面也有重要作用。
(五)储存期间
储存期间是保管人履行保管义务的起止时间,是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是否按时提取仓储物的期限,也是计算仓储费、超期费、空置费的依据。储存期间由倮管人与存货人在签订仓储合同时约定,仓单有明确的记载。
(六)仓储费
仓储费由保管人和存货人约定,包括仓储费计费标准、支付方式、支付时间、支付地点等。提货人支付仓储费或者在提货结算时,必须在仓单上准确记录,以便约束仓单持有人。仓储费在仓单转让时,可以让受让人知道其所要承担的支付义务和支付额。
(七)仓储物的保险事项
为了降低承担的风险,通常要对仓储物进行投保,投保的费用原则上应由仓储物所有人承担。仓储物是否购买了保险,对仓单受让人有直接的利益关系。仓单的转让只是转让了人库时仓储物的物权,人库后仓储物的状态变化是受让人需要承担的风险。
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仓单上应记载其保险金额、期间及保险公司的名称等保险资料,这将有利于发生事故时的保险处理,如通知保险公司和保险索赔等。
(八)仓单的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的时间
保管人在签发仓单时,应当将自己的名称或者姓名记载在仓单相应位置上,这是确保保管人承担义务的重要依据之一。仓单的填发地一般为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地点。仓单的填发日期就是储存期间开始的日期。填发地和填发日期不仅表示仓单发生效力的时间和地点,也是属地管辖的依据和时效起算时间的依据。
仓储合同的违约行为物流配送中心的建设条件和现代化物流集群的起源与发展城市经济布局调整带来现实需求物流中心的三种设计类型危险品运输请注意,遇上团雾“流动杀手”千万要小心!危废运输价格仓储管理3大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