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

发布时间:2024-09-21 点击:27
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正式开业满1年,且合营各方出资已全部到位后,可申请在国内其他地方设立分公司。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在其总公司的经营范围之内,由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每设立一个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分公司,应增加注册资本12万美元。对以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等违规行为骗取审批机关批准设立分公司的,除按相关法规予以处罚外,审批机关将撤销其分公司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批准证书》。
申请设立分公司的,应向外经贸部提出申请,由外经贸部或其授权部门在征得拟设立分公司所在地外经贸部门同意意见后批准。
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设立分公司需提供以下文件:
①拟设立分公司所在地外经贸部门的同意意见函;
②董事会关于设立分公司和增资的决议;
③有关增资事项对合营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2)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
(3)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
(4)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5)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6)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
(7)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
(8)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
(9)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10)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
(11)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12)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朱造成的其他原因。
除了第(2)项规定的原因外,承运人圭张依照上述规定免除赔偿责任的,应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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