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防止危险品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察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环境保护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联合发布,书面意见(包括电子版)将于2016年4月15日前提交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部。
以下是“征求意见稿”第四和第五章内容的部分摘录:
第四章载波:
第二十二条承运人应当按照运输管理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接受危险货物的托运。
第二十三条承运人应当使用符合危险货物性质和重量的专用车辆和设备,并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3392)的要求悬挂标志,并使驾驶员具备以下资格:根据需要公路运输危险货物。护送运输。
第二十四条承运人应当在车辆上生产,危险品运输公司 携带危险货物发票,并能在运输过程中按照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供。危险货物运单应至少包含本办法第六十九条所列信息。危险货物运输订单应以电子或纸质形式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危险废物承运人还应完成并携带危险废物转运令。
危险品运单的格式由国务院运输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五条运输工具在派遣运输工具前,应当检查并记录专用车辆,设备和卫星定位装置的技术状态,并告知驾驶员和运输安全人员。
第二十六条承运人应当对装运前的危险货物和包装进行外观检查,确保没有明显的缺陷,泄漏或破损。
第二十七条承运人对企业,单位的职工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和培训,经企业,单位资格聘用。工作安全教育和培训记录应保留到员工离开公司12个月后,并按照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供。
承运人应当对企业或单位的员工进行日常安全教育和培训。安全教育培训记录保存不少于一年,并按照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供。
第五章装载和卸载:
第二十八条收货人在装货前应当检查下列物品。如果不符合要求,则不得重新填充或装运:
(1)车辆是否有有效的危险品道路运输单据;
(2)驾驶员或护送人员是否持有有效的资格证书;
(三)特种车辆,坦克车辆,活动舱,坦克是否在有效期内;
(4)所填充的危险货物是否与危险货物提单中所述的一致;
(5)填充的危险品是否与危险品罐,可移动罐柜和罐的适当介质相匹配;(六)填写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检查公安机关签发的剧毒化学品的道路运输许可证;民用爆炸物装载的,应当检查公安机关签发的民用爆炸物运输许可证;如果装有烟花爆竹,检查公安机关出具的烟花爆竹公路运输许可证;如果装载一类放射性物质,应检查国家核安全局颁发的核安全和辐射安全报告批准;如果装载危险废物,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核实该问题。危险废物转移联合订单。
第二十九条装载机应按照《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 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
618)进行装载作业,装载的货物不得超过特种车辆的认可负荷质量,且不得超过水箱。罐车的类型和可移动的。罐和罐的允许填充范围。除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和罐式特种车辆外,民用爆炸物和烟花的装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
第三十条装船完成后,装载机应当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3392)的要求确保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悬挂,确保包装容器不被损坏或泄漏,罐式罐,可动罐,罐的所有关闭装置都是关闭的。
第三十一条收货人应当建立危险货物装载记录系统,并提供危险货物种类,产品名称,数量和托运人,购买人,承运人,运输工具,司机和护送人员的有关资料。记录。装载记录应妥善保管,保留期不少于一年,并按照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供。
第三十二条收货人应当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卸货作业,不得无特殊原因拒收或者延误收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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