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船权是指船东在租船人未履行规定义务情况下剥夺租船人对船舶使用权的行为。依照常规,当租船人无货可供或未付租金时,船东可以撤船。按正常业务程序,船方在去卸货港途中就应得知下一航次任务,但只有当卸货完毕船方仍不知去向时,才构成“无货供应”。对此,船东有权撤船而无需办理任何手续。对未付租金,则视具体情况决定船东是否可以撤船。
严格地说,只要晚付租金,船东即可撤船,但有案例表明,倘若船东在一段时间内一直对晚付不持异议,则对以后的晚付也不能行使撤船权利。倘若船东要求恢复按时支付租金,则应向租船人签发准时支付通知,申明不再接受晚付,并告知租船人,在通知之后船东对晚付租金有权撤船。在定期租船合同中,撤船条款往往要求船东在租船人违约后立即发出违约通知,租船人不予纠正的,船东方可撤船。在租金晚付时,租船人应按实际利息赔偿船东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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