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货物运输谈判标的物的特殊性。货物运输谈判的客体是运送货物的劳务行为而不是货物。托运方与承运方的谈判,其目是要利用堆运方的运输工具将货物转移,承运方的运输劳务行为是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目标。
2.货物运输谈判合同形式的特殊性。货物运输谈判的合同通常为标准合同,一般由承运方事先拟定,统一印制。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义务和责任都依据专门的运输法规印制在货运单和提单之上。
3.货物运输谈判的过程具有特殊性。货物运输谈判一般由托运方向承运方首先提出,因此,托运方作为谈判的主体具有积极主动性。货物运输谈判只要托运方同意货运单或提单中规定的相关内容并经过承运方的确认,即当事人之间的货物运输谈判便达成协议。
4.贷物运输谈判往往涉及第三方。货物运输一般由托运方和承运方商谈,收贷方往往是承、托双方以外的第三方。该第三方虽然没有参与谈判,但一旦成为收货人,便成为货物运输谈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而具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如,提取货物、请求赔偿的权利,有时需要按合同规定承担支付运费的义务。
5.货物运输谈判合同的履行以货物交付收货方为终结。承运方将货物运送到目的地并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后,货物运输谈判的合同履行才算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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