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仓储合同的特征

发布时间:2025-05-29 点击:3
商事仓储合同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1)仓储合同是非要式合同。我国《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进行。但是,在合同成立后,存货人通常要求保管人发行仓单。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 
(2)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一般认为,当事人双方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协议后,合同即告成立,不以存货人交付标的物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在这一点上,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不同。 
(3)保管对象必须为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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