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代理是对外贸易的辅助性服务行业,伴随着中国对外贸易的高速增长,货代业空前发展。截至2002年底,经国家外经贸部批准的国际承运人已达3500多家。但与拥有大量运输工具和运输设各的承运人相比,货代行业的市场门槛并不高,目前在中国市场从事货代业务的企业远远超出这3500家。其运营规模、经营范围和服务质量参差不齐。
在中国目前的国际货代市场,十分缺乏一批拥有广泛经营网络、信息技术先进、营销能力突出、具各强大的国际竞争力的代表性企业,大部分的承运人可以用四个字来概括:“小”、“少”、“弱′、“散”。“小”表现在经营规模小,资产规模小;“少”是服务功能少,专业人才少;“弱”
是竞争力弱,融资能力弱;“散”是服务质量参差不齐,缺乏网络或网络分散,经营秩序不规范。
其基础设施不完善,网络不健全,又难以满足货主的需要及推动国际承运人的发展。
“入世”在货运代理方面的承诺是:认为中国加人wto后,第一年内允许外方控股,不晚于第四年允许外方独资。为履行中国加人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承诺,2002年12月11日,外经贸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也即2003年1月11日后实施。新《管理办法》首次明确指出,外国投资者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中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不应低于25%,即外商可以投股国际承运人,持股比例可达75%。外国投资者可通过收购股权的方式收购已经设立的国际承运人,新《管理办法》取消了中方合营者必须有1年从业时间的限制,也取消了码头、港口、机场等可能对货运代理行为带来不公平竞争行为的企业不能作为合营方的限制。
因此,新的市场主体将会出现,国际货代业将面临内、外两方面的挑战和压力:一方面,大规模从事国内货代及运输业的国有、集体及民营企业将参与国际货代市场的竞争;另一方面,台、港、澳及国外的货代、船东及物流企业将纷纷作出抢摊国内市场的战略决策,这些企业有着国内企业所不具备的条件和优势,在国内市场占有的份额将会越来越大,会对国内现有国际承运人构成严重威胁。尤其是船公司直接提供货代服务、直接揽货,会直接动摇公共承运人海运货代业务的生存空间。
如果“人世”前外资船公司参与货代业务在企业数量上和业务流程上还是有限的话,那么,“人世”后的今天,特别是新《管理办法》出台后,将有大量的外资船公司全面地参与到货代业务中来,无疑对中国的公共承运人的生存和发展形成强大的压力,使国际承运人尤其是中小企业在市场占有份额变得更加不确定,在产业和行业中的地位和声音日渐微弱。可以说,缺乏核心竞争力、不具各规模实力、品牌认识度低、专业能力服务不足,是国际货代业尤其是中小企业遭遇生存危机的四大不容忽视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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